国家美术馆之友章程 EV

柏林,1977年6月 / 1978年2月 / 1994年2月 / 1998年3月 / 2005年4月 / 2008年3月 / 2009年3月 / 2010年3月 / 2016年4月 / 2023年5月 / 2024年6月

§ 1 名称 – 总部 – 财政年度

  1. 该协会被称为“国家美术馆之友 eV”。
  2. 该协会总部位于柏林,并在柏林-夏洛滕堡地区法院的协会登记册上注册。
  3. 财政年度为日历年。

§ 2 协会宗旨

  1. 该协会是“国家美术馆之友协会”的直接继承者,该协会于 1929 年在柏林成立,其活动受到国家社会主义统治者的镇压。
  2. “国家美术馆之友”专门致力于税法“税收优惠目的”部分含义内的慈善目的。
  3. 该协会的宗旨是促进艺术和文化。 协会可持续地支持国家美术馆并参与其进一步发展。
  4. 该协会的目的还在于为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公司或法人实体(特别是国家美术馆)筹集和捐赠资金,这些公司或实体活跃于促进艺术、文化以及科学领域(根据第 58 条) 1号AO)。
  5. 法规的目的特别是通过购买借出或捐赠给国家美术馆的艺术品来实现; b) 通过文化活动——特别是展览——以及促进艺术和公众教育的措施; c) 促进现代艺术领域的文化科学工作。
  6. 协会无私奉献; 它主要并不追求自己的经济目的。
  7. 协会的资金只能用于法定目的。 协会会员不得从协会资金中获得任何利润份额,或以会员身份获得任何其他利益。
  8. 任何人不得从与协会宗旨无关的费用或过高的报酬中受益。 协会产生的盈余不得支付给会员;只能用于规定的慈善目的。 协会的资产付款
  9. 如果协会被解散或废除,或者税收优惠目的不复存在,协会的资产将归普鲁士文化遗产基金会所有

§ 3 获得会员资格

  1. 协会由正式会员和荣誉会员组成。
  2. 协会的正式成员可以是确认并支持协会目标的所有自然人以及公法和私法规定的所有法人实体。
  3. 名誉会员和名誉主席只能由董事会在与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任命。 名誉会员和名誉会长享有正式会员的权利。
  4. 加入正式会员的申请必须以文本形式发送给董事会(通过信件、简单的电子邮件或传真)。 如果申请被接受,申请人即表示承认该法规。
  5. 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是否接纳。
  6. 会员资格从入会决定开始。 没有入场权。
  7. 国家美术馆馆长或国家美术馆馆长是协会的当然成员。

§ 4 会员的职责

  1. 会员有义务支持协会的目标和利益。
  2. 您还需要缴纳年度捐款。捐款义务从会员的财政年度开始。年费的数额由股东大会决定。
    相当于:
    – 会员每年至少 850 欧元。
    – 对于35岁以下的会员,每年至少375欧元,对于40岁以下的会员,每年至少650欧元。会员年满 35 岁或 40 岁当年,折扣不再适用。
    – 2FREUNDE 会员(联合付款人)1,250 欧元。
    – 公司会员每年至少 4,000 欧元。
    – 会员费最迟必须在每年2月28日之前缴纳。新会员须在确认入会后1个月内向协会缴纳会费。
    – 如果是公司会员,并且自然人在一个财政年度期间加入协会,董事会可以决定进一步的捐款类别和/或折扣。 名誉主席和名誉会员以及会员资格不可转让。国家美术馆馆长或国家美术馆各院馆长免缴捐款。

§ 5 会员资格的终止

会员资格到期

a) 法人实体死亡或解散
b) 不迟于财政年度结束前三个月以文本形式声明退出;
c) 通过排除。 这样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特别是如果尽管在财政年度结束后提出了两次要求,但会员年费仍未支付,或者如果会员年费仍然严重且持续地危害协会的声誉或利益。 在排除之前,必须给予该成员发表评论的机会。 会员有权在收到除名通知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诉,并由下次会员大会作出决定。

§6 协会机构

协会的机构是

a) 股东大会,
b) 董事会,
c) 董事会

§ 7 股东大会

  1. 股东常会听取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并解聘董事会。
    此外,股东大会还特别有以下任务: a) 修改章程
    b) 选举董事会
    c) 选举董事会
    d) 选举审计师
    e) 解散协会
  2. 普通股东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果可能的话,在财政年度的前六个月内举行。 必须由董事会主席以书面形式(通过信件、简单的电子邮件或传真)提交,或者,如果他无法出席,则由其副手提交,并提前 14 天通知(不包括发出邀请的日期)发送或会议当天 - 说明召开的议程。
  3. 董事会可以随时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并且必须在董事会大多数成员或四分之一成员的要求下召开。 紧急情况下,装货周期可缩短至8天。
  4. 董事会与董事会协调制定股东常会议程。 议程必须与邀请函一起发送给成员。
  5. 每个会员都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天通过协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过信件、简单的电子邮件或传真)向董事会请求添加/更改议程。 会议主席必须在股东大会开始时宣布增补。 如果添加/变更涉及章程变更,则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一周通过协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过信件、简单电子邮件或传真)向董事会提交申请。 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立即通知会员拟议的章程变更。 在这些截止日期过后,特别是在股东大会期间,只有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出补充申请。 会议主席决定紧急程度。
  6. 普通和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副代表主持。

§ 8 股东大会决议

  1. 除章程另有规定外,无论出席人数多少,股东大会都有法定人数。
  2. 正式会员有投票权。 每个投票成员有一票。 缺席的自然人只能由另一位获得书面授权的俱乐部会员代表,其中每个俱乐部会员最多可以代表三名其他俱乐部会员。
  3. 除非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一般以简单多数票作出决议。 如果出现平局,通常由主席决定,选举除外(见下文)。
  4. 需要四分之三的多数票才能做出修改协会章程的决定。 如果投票仅产生简单多数,则董事会有权在第二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决议。 如果该申请在第二次股东大会上再次获得简单多数票通过,该决议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 第二次股东大会的邀请必须包含这样的信息:该申请现在可以在第二次股东大会上以简单多数票通过。
  5. 投票通常是公开进行的。 如果出席的大多数成员要求,投票必须秘密进行。
  6. 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形成会议记录,并由主席和秘书签署。
  7. 董事会和董事会的选举一般以个人选举的方式进行公开投票。
    如果股东大会三名以上成员要求,董事会或董事会的选举必须进行无记名投票。 如果出席的大多数成员同意,该机构的选举也可以集体进行,即所有候选人同时进行投票(集体投票),前提是可供选举的候选人数量与当选人数相同。董事会。 该机构须有过半数出席的委员投赞成票才选举产生。 如果该机构被集体投票否决,如果出席会议的三名以上成员提出要求,则可以为每位候选人进行单独选举。
  8. 董事长个人选举适用下列规定: 得票过半数者当选。 如果没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则将在获得最多选票的两名候选人之间进行决选。 获得最多选票的人将被选出。 如果出现平局,则由抽签决定。 其余董事会成员如果获得过半数投票即可当选。 如果没有一名候选人或只有一名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则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当选。

§ 8 a 虚拟股东大会

  1. 因重要原因(如突发疫情),董事会可以决定以虚拟方式召开股东大会。 在收到股东大会邀请后,必须告知成员会议将以虚拟方式举行,并且必须向他们提供访问详细信息。
  2. 会议的虚拟参与在会议室中进行,只有具有访问数据的成员才能访问该会议室。 对于虚拟参与,需要相互的、持续的视频和音频信号传输,或者如果没有视频传输(虚拟参与要求),则至少需要后者。 董事会有权使用会员卡通过视频传输来验证参与者的身份,如果有合理怀疑,也可以出示带照片的身份证件。
  3. 会员有义务不将其访问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并予以保密。 会员必须确保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无法获知会议内容。
  4. 投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虚拟)举手或投票软件进行,也可以进行秘密投票。
    邀请及决议另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 9 董事会

  1. BGB 第 26 条所指的董事会至少由三名经适当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 - 即
    * 主席、
    * 副主席
    * 财务主管。
    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另外两个办公室的分配由董事会负责。
  2. 国家美术馆馆长或国家美术馆馆长以顾问身份参加董事会会议。
  3. 根据 BGB 第 26 条,两名董事会成员有权代表协会采取联合行动,其中签署的董事会成员之一必须是主席或其副主席。 给董事会的书面通讯(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必须通过办公室发送给董事会。
  4.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任期最多为三个完整任期。 选举将在新财政年度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举行。 本规定施行时在任的董事会成员可以连任三届。
  5. 任期届满后,董事会成员继续任职,直至有效选举出继任者为止。
  6. 如果董事会成员在任期内提前离职,则剩余的董事会成员将单独组成董事会,直至董事会完成。 如果主席离开董事会,或者成员离开后,董事会成员不足三人,董事会必须立即更换离开的成员。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替换已辞职的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任命的成员必须在下次股东大会上确认,以完成选举任期的剩余任期。 确认一般以个人选举的方式进行,除非有多名成员需要更换,须有到场成员的半数同意集体投票。 如果股东大会没有确认新的董事会成员,则适用以下规定:如果是主席和/或必须更换该成员,否则董事会中将不会有至少三人,则必须召开另一次股东大会两个月内选出新任董事长或第三位董事会成员,完成剩余任期。 在其他情况下,董事会任命的成员辞去董事会职务。
  7. 无论其报酬多少,董事会仅对协会会员在履行董事会职责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 10 董事会的召集和通过决议

  1. 董事长或其副手以书面形式(通过信件、简单的电子邮件或传真)邀请董事会所有成员参加会议或要求他们以书面形式投票。 他主持董事会会议。
  2. 董事会通过会议或书面投票作出决定。 或者,如果确保仅限董事会成员参加,则可以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虚拟在线平台参加会议。
  3. 如果至少三名成员出席会议或参加书面投票,则董事会达到法定人数。 如果董事会未达到法定人数,则董事长(如果无法达到法定人数,则由副主席)有义务在一周内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会议; 无论出席或参加书面投票的董事会成员人数,本次会议均达到法定人数。 这一点必须在第二次邀请中指出。
  4. 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决议由出席或参加投票的成员的简单多数通过。 如果出现平局,则董事长的投票具有决定性;如果无法投票,则副主席的投票具有决定性。
  5. 必须保留董事会决定的会议记录。
  6. 管理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7. 董事会应就重要问题征求董事会的意见。
  8. 董事会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全职董事总经理。 他们可以获得适当的补偿。 董事会决定是否向总经理支付报酬的问题。

§ 11 董事会

  1. 董事会至少由六名成员组成。 委员根据董事会建议,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如果在选举期内进行董事会选举,当选成员的任期以换届选举期的剩余任期为限。 允许连选连任。 随着协会会员资格的终止,董事会成员的职务也随之结束。
  2. 选举期结束后,董事会成员继续任职,直至其继任者就职为止。 如果董事会成员提前离开,则董事会的其余成员单独组成董事会。
  3. 董事会有权任命名誉会员为顾问委员,并有义务让协会董事会参与审议(无投票权)。
  4. 董事会主席兼任董事会主席。
  5. 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履行其任务提供建议和支持。 董事会每年至少应在定期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应邀与董事会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德国民法典 (BGB) 第 26 条规定的委员会权力不受影响。
  6. 关于会议和决议,适用第 10 条第 1 至 5 款,即董事会的法定人数为至少半数成员出席会议或参加书面投票。

§12 解散

解散协会的决定只能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在专门为此目的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做出,股东大会至少有四分之三的会员出席,并且只有四分之三的投票会员的多数票展示。 这一点必须在股东大会邀请函中特别提及。 如果股东大会没有达到法定人数,则必须在六周内召开第二次股东大会,无论代表人数有多少,第二次股东大会都必须达到法定人数; 这必须在本次股东大会的邀请中明确说明。 在这次会议上,也需要四分之三投票会员的多数票才能有效解散协会。